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通知》
主动防范源头治理煤矿冲击地压
《中国煤炭报》消息 近日,国家发改委、应急管理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通知》。
通知指出,多年来,我国持续加大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力度,具备了一定的技术装备基础,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现场管理经验。但随着煤矿开采深度增加和煤炭开发强度加大,冲击地压灾害逐步升级,且与其他灾害耦合叠加,防治难度进一步加大。全国现有冲击地压矿井产能约4亿吨/年,三分之二分布在煤炭净调入省份,在保障当地煤炭供应中发挥重要作用。有效防治冲击地压灾害,既是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当务之急,也是保障能源和原料供应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各产煤地区和有关煤矿企业要突出主动防范,强化源头治理,不断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促进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要健全工作责任制,加强机制、组织、人才和投入保障,制定并落实综合性防治措施;优化矿井开拓布局和采掘布置,避免采场应力集中;大力推动“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从根本上防止群死群伤。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冲击地压防治法规与标准规范,依法开展安全监管监察,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
强化冲击地压防治科技支撑和投入保障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支持建设冲击地压防治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推动完善技术支撑体系。科技部、财政部统筹安排,鼓励引导煤矿企业与科研院所推进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提升冲击地压监测预警、煤矿智能化开采等技术装备水平。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会同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监局进一步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领带动作用,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企业严格按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冲击地压防治资金投入。
加快推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
国家能源局牵头,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监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组织各产煤地区按照先立后破的原则,通过严格执法关闭一批、实施产能置换退出一批、改造升级提升一批,进一步压减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力争到2021年底,全国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减少至800处以内。
严格控制新建冲击地压矿井
能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规划导向约束作用,科学划分矿区和井田范围,合理安排矿区矿井建设规模和开发时序,降低开采条件复杂矿区煤炭开发强度。各级煤矿项目核准机关不再核准第一水平采深超过1000米的新建矿井,采深超过1200米的改扩建大中型矿井、超过600米的新建(改扩建)其它矿井。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排查新建、改扩建矿井,凡采深超过限制规定的,一律停止建设。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项目建设期间冲击倾向性评估、鉴定以及危险性评价工作的监管。
分类处置存量冲击地压矿井
国家煤矿安监局牵头对全国正常生产建设的冲击地压矿井等高风险煤矿逐矿开展安全“体检”,形成“体检”报告,列出问题清单,于2019年6月底前提出分类处置意见。
一是限产减人,具备灾害防治能力且治理到位的,减少单班入井人数,适当调减产能规模,其中开采深度超过1000米的冲击地压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产能核减20%;二是停产整改,对冲击地压治理措施不到位,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立即停产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三是彻底关闭,对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停而不整及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2019年底前依法淘汰退出。